(2017)赣0983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西安潮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西安潮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406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河南省南阳市。被告:西安潮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栗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西安潮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西安潮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A×××××/陕A×××××重型半挂牵引车壹辆(或金额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西安潮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A×××××/陕A×××××重型半挂牵引车壹辆(或金额50000元),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贵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