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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伟峰、倪云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峰,倪云彪,赵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杨伟峰,男,1968年2月1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倪云彪,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赵华静,女,1964年5月26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杨伟峰与被执行人倪云彪、赵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9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倪云彪、赵华静应归还申请之日杨伟峰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关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1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金玉良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倪云彪名下房产4处,其中坐落于柯桥镇东升柯亭路3#的房产已拆迁,轮候查封房产1处,本院无法处置,首轮查封房产2处,因该2处房产均设立了抵押权,优先受偿抵押权及实现抵押权相关费用后,已无余值可供执行,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房产,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水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