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董文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董文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590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王新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住址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董文昕,住址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董文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