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方明、洪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方明,洪杏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226号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穆王西路尚城公馆3幢尚城公馆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652343943。法定代表人:蔡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雯,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龚方明,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畲族,住安吉县。被告:洪杏花,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方明、洪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