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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方明、洪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方明,洪杏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226号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穆王西路尚城公馆3幢尚城公馆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652343943。法定代表人:蔡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雯,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龚方明,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畲族,住安吉县。被告:洪杏花,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方明、洪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