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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秋露、刘长兰与谭光华、谭光荣、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秋露,刘长兰,谭光荣,谭光华,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秋露,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长兰,女,生于1967年4月20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刘长兰,女,生于1967年4月20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谭光荣,男,生于1973年6月13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谭光华,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建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秋露、刘长兰与谭光华、谭光荣、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民初17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谭光华、谭光荣、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光华、谭光荣、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秋露、刘长兰给付借款1661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75元、申请执行费19010元。但被执行人谭光华、谭光荣、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谭光华、谭光荣、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被执行人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在安岳县工业园的厂房尚未办理房产登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秋露、刘长兰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秋露、刘长兰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2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谭光华、谭光荣、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秋露、刘长兰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