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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3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曲卫峰与林秀群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卫峰,林秀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3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曲卫峰,男,汉族,长岛县南长山镇荻沟村村委会工作人员,住长岛县。被执行人:林秀群,女,汉族,个体养殖,住长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34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林秀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秀群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存款5935.0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延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俊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