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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岳成相、李永彬责令退赔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成相,李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412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岳成相,男,汉族,1982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李永彬,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岳成相、李永彬责令退赔一案,执行标为将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902元退赔给被害人陈丽华,不足部分继续退赔。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已退赔590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