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王琴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王琴妮,刘志立,刘美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万城华府B区1-3楼。负责人:李宏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琴妮,女,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荣恺,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立,男,199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美红,女,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堂,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楚旺镇后尹王村***号。系村委会推荐。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琴妮、刘志立、刘美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予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