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夏县农商行与张某、陈某、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夏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陈某,运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夏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女,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运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县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张某、陈某、运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运仲裁字第121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仲裁委员会(2016)运仲裁字第12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房文军审判员 刘 建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