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范小妹与魏增良、陈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妹,魏增良,陈永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7民初344号原告:范小妹,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魏增良,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住沙县。被告陈永文,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原告范小妹与被告魏增良、陈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小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增良、陈永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小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魏增良、陈永文偿还借款4.5万元;2.魏增良、陈永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4年2月15日魏增良、陈永文向范小妹(曾用名范莹华)借款4.5万元。至今未还款。魏增良、陈永文经传票传唤,未作书面答辩。范小妹陈述的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借条、户口簿证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魏增良、陈永文向范小妹借款4.5万元有借条证实,魏增良、陈永文应予偿还。魏增良、陈永文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魏增良、陈永文应偿还范小妹借款4.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公告费600元,由魏增良、陈永文负担。魏增良、陈永文负担的受理费925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礼友审 判 员 张爱林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雅文一、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