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钢、封川川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钢,封川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515号申请执行人:王钢,男,1959年8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习习居接待处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封川川,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深圳国信基金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王钢与被执行人封川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6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