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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株洲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邹其安、甘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邹其安,甘秀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782号原告株洲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银小区2期1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平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武,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被告邹其安,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甘秀梅,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其安、甘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其安、甘秀梅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株洲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朝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