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林辉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内2501刑初14号公诉机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辉龙,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捕前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东湖新村*号楼***号。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经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22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被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其木格,北京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连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辉龙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辉龙及其辩护人其木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林辉龙用女性头像注册的名为”旧我心”的微信号,通过”摇一摇”功能与被害人刘某在微信上相识,林辉龙假称自己是女性,名为陈琳琳,做茶叶生意。被害人刘某看到被告人林辉龙微信朋友圈里发的个人照片是个漂亮女孩,遂对其产生好感,欲与其发展感情。被告人林辉龙利用刘某想与其谈恋爱的想法,在交往过程中多次以生活困难、投资茶园等名义向刘某索要钱款,刘某通过银行汇款及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给林辉龙汇款共计人民币114078.60元。后刘某要求被告人还款,并让其发身份证照片,被告人林辉龙用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女性照片在电脑上制作了一张名为”陈琳琳”的假身份证,谎称是自己的身份证,通过微信发送给刘某,骗取刘某的信任,并先后还款8617.88元,剩余105460.72元许诺于2016年底全部还款。之后被告人林辉龙不接电话、不回微信,并将被害人刘某的微信屏蔽,失去联系。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林辉龙在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东湖新村家中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林辉龙亲属共退还被告人刘某赃款人民币110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证明、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05460.72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辉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刘良士审判员赵海荣人民陪审员王楠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乌日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