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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付涛、邹建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涛,邹建孟,邹建国,邹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付涛,男,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莘县。被执行人邹建孟,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邹建国,男,1965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邹建伟,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执行人付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建孟、邹建国、邹建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