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28李��尧与江苏宝发纺织有限公司、张国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尧,江苏宝发纺织有限公司,张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雪尧,男,汉族,1951年11月1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江苏宝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长虹村。法定代表人:邹小娟。被执行人:张国林,男,汉族,1957年10月6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李雪尧与江苏宝发纺织有限公司、张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苏0412民初56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价款53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及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林的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并设立了抵押,被执行人江苏宝发纺织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登记信息,银行无足额的存款,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