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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耀与被执行人曹德玉、厉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耀,曹德玉,厉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85号申请人薛耀,男,1967年1月12日,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曹德玉,男,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厉玉红,女,197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薛耀与被执行人曹德玉、厉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6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薛耀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告曹德玉、厉玉红支付购房尾款52万元、被告曹德玉、厉玉红于2017年1月1日协助原告薛耀办理六合区雄州街道XXX园X幢XXX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如原告薛耀未按期支付前述房款,则被告曹德玉、厉玉红有权拒绝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薛耀负担。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德玉、厉玉红名下房产已被三家法院六个案件查封,需要申请人薛耀向已查封的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后方可予以过户,所需时间较长,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德玉、厉玉红名下房产已被三家法院六个案件查封,需要申请人薛耀向已查封的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后方可予以过户,所需时间较长,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16执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赵 成审判员  章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