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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6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齐海廷、平山县平山镇矿业开发总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海廷,平山县平山镇矿业开发总厂,平山县平山镇人民政府,赵建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海廷,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山县平山镇矿业开发总厂,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光禄山。法定代表人:谷建权,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龙,该厂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山县平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育才路。法定代表人:王立刚,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君,该镇法律顾问。原审被告:赵建文,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诉人齐海廷、平山县平山镇矿业开发总厂因与被上诉人平山县平山镇人民政府及原审被告赵建文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齐海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重审本案,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平山县平山人民政府的诉求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就赔偿标准按2012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来进行计算显失公平。上诉人是在拍卖前的矿业开发总厂工作期间因常年吸食铁粉所患职业病,依法享有伤残津贴。上诉人平山县平山矿业开发总厂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重审本案,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齐海廷对上诉人的一审诉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齐海廷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齐海廷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齐海廷是在拍卖前矿业开发总厂工作期间因常年吸食铁粉所患的职业病,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拍卖前企业工伤是由被上诉人平山镇政府承担。被上诉人平山县平山人民政府辩称,一审判决答辩人对上诉人齐海廷要求工伤待遇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一审判决矿业总厂给付上诉人齐海廷的伤残各项保险待遇正确。原审被告赵建文二审未陈述意见。齐海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547.8元;2.依法判决自2016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伤残津贴1733.85元;3.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2004年9月至2016年5月的伤残津贴244472.85元;4.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医疗费32353.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平山矿厂原是平山镇政府下属的集体企业,2004年9月5日企业改制,平山镇政府将该企业以210.7万元拍卖给赵建文,平山镇政府与赵建文订立《合同书》约定赵建文负责安置全部在册职工,如需要裁减人员,其经济补偿金按国家规定由赵建文负责;原厂的债权债务与赵建文无关。2004年9月5日平山镇政府与赵建文又订立《补充协议书》,其中第五条约定平山镇政府给予赵建文工人(含3名合同工伤)安置补助金15万元。赵建文接收企业后,由于不能妥善安排企业职工,齐海廷等28名职工向平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平山矿厂支付经济补偿金,该仲裁委于2004年12月27日作出平劳裁字(2004)第18号仲裁裁决书,认为28名职工与平山矿厂存在劳动关系,且28名职工与平山矿厂的劳动关系没有改变,因此裁决驳回齐海廷、田海文等28名职工的仲裁请求。此后原告没有到平山矿厂工作。2014年5月27日赵建文以230万元的价格将平山矿厂有偿转让给了谷建权,转让协议约定赵建文原有的债权债务一律由赵建文负责。此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成了谷建权,但是企业营业执照仍然记载是集体企业。2015年下半年原告申请确认与平山矿厂存在劳动关系,平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认为生效的仲裁裁决已经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于2015年9月9日裁决原告从到平山矿厂工作之日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至2004年12月27日。平山矿厂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1月27日作出(2015)平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从到平山矿厂工作之日至2004年12月27日,与平山矿厂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2015年2月4日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职业病诊断书,诊断原告属矽肺二期。2016年1月15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6〕01310008号认定书,认定原告所患职业病矽肺二期属工伤。2016年5月4日石家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职业病四级伤残。平山矿厂对工伤认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冀伤险认决字〔2016〕01310008号工伤认定书。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冀0102行初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平山矿厂的诉讼请求。双方没有上诉,该行政判决书生效。原告为了治疗职业病,花医疗费32353.2元,鉴定伤残级别花鉴定费600元。上诉事实,有开庭笔录,(2015)平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102行初85号行政判决书,职业病诊断书,冀伤险认决字〔2016〕01310008号认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合同书》,《补充协议书》等材料在卷内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计算。平山矿厂一直没有安置原告,原告务农,没有工资,于2013年8月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2012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295元,乘以60%乘以21个月为40317元。原告的工伤津贴为2012年我省平均职工平均工资3295元乘以60%乘以75%为1482.75元。平山矿厂没有给原告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原告不能享受退休的养老保险待遇,所以仍然比照工伤津贴数额,给原告发放退休待遇。平山矿厂作为法人一直存在,没有被吊销和注销,仅是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作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责任主体一直存在。平山矿厂当初没有为原告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承担原告的工伤待遇,原告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平山矿厂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七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平山县平山矿业开发总厂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17元、医疗费32353.2元、鉴定费600元;二、从2013年8月起,被告平山县平山矿业开发总厂每月给付原告退休待遇1482.75元。判决生效前的数额,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判决生效后,每月月底前给付当月数额;三、驳回原告齐海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平山县平山矿业开发总厂承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本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5日,平山县平山人民政府与赵建文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经平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平山县平山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平山县平山矿业开发总厂卖给赵建文。2004年9月20日,双方又针对平山矿业开发总厂改制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签订补充协议书。2014年5月27日,赵建文将该厂有偿转让给谷建权。平山矿业开发总厂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平山县平山人民政府仍为该厂股东,持股比例100%。齐海廷在2004年企业拍卖改制后,未再到厂工作。其他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当事人陈述,齐海廷与平山县平山矿业开发总厂等之间的纠纷属于平山县平山矿业开发总厂拍卖改制后遗留的问题,该厂的拍卖改制是由政府主导,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由此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解决。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齐海廷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一审原告齐海廷。上诉人齐海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平山县平山镇矿业开发总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赵增志审判员  许毅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默朋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