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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与彭建国、广州佳维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格微控制器公司,彭建国,广州佳维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409号申请执行人: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住所地:德国希尔登维德恩11D-40721。法定代表人:IvoGeilenbrügge。被执行人:彭建国,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广州佳维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8号319A房。法定代表人:罗剑伟。申请执行人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建国、广州佳维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仇万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