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陕0823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申请人常某的利息款4260元。申请人常某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常某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7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