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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邸二卫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二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7刑初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邸二卫,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2012年4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保定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邸二卫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宗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邸二卫到庭参加了��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邸二卫与王某1在唐县隆昌总店KTV消费时,以接朋友为由,将王某1的一辆白色丰某拉轿车开出并质押给宗某2保,借到两万元钱。经鉴定,王某1白色丰某拉轿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06202元。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邸二卫犯罪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邸二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邸二卫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邸二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邸二卫与王某1在唐县隆昌总店KTV消费时,以接朋友为由,将王某1、王某2的白色丰某拉轿车开出并质押给宗某2保,借款二万元。经鉴定,王某1、王某2的白色丰某拉轿车(牌照号为冀F×××××)价值为人民币10620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邸二卫供述2016年1月份的一天,与王某1等人一起在唐县隆昌总店KTV房间唱歌,期间,租房的房东打电话要房租,因没钱,就将王某1的卡罗拉轿车骗出来,抵押给了宗某2保,借款二万元。后来王某1打电话就一起躲避他,再后来就把手机号换了。将车抵押给宗某2保,王某1不知道。2、被害人王某1陈述我来报案,2016年1月17日晚上八点多钟,我的丰某拉轿车被邸二卫骗走了,我与邸二卫是二十天前认识的。那天晚上在唐县隆昌总店与邸二卫��人一起唱歌,邸二卫说用一下我的车出去接人,一会回来了,还有一个男的。过了一会他说去结账,后发现车钥匙不见了,到了吧台一问,邸二卫将车开走了,后来就联系他,但一直联系不上,我就报警了。3、被害人王某2陈述王某1是我前夫。我们共同购买的一辆白色丰某拉轿车在2016年1月份被唐县邸二卫骗走了,牌照号是冀F×××××。4、张某双证言本人与王某1同在隆昌总店唱歌,其证明情况与王某1陈述基本一致。5、康某刚证言2016年1月16日下午,邸二卫给我打电话,说急着用钱,他有一辆车做抵押,说是他自己的,他用车接上我去了隆昌总店唱歌去了,那还有一男二女三个人正在唱歌。进了歌厅,互相介绍了一下,我说我还有事,邸二卫说送我,也就跟着出来了。他开着那辆白色丰田轿车,在车上���问我,联系的谁,咱们看看去。后来我给他联系的唐县西环理财公司宗某2保,联系好后,他们自己谈的,抵押多少我就不管了。他们说好后,邸二卫从公司一起出来打了一辆出租车将我送到广场,我就回家了。6、宗某2保证言2016年1月16日,康某刚打电话说有一个朋友有一辆车想抵押在我公司借点钱,我说行,康某刚与邸二卫去后,开的是一辆白色丰某拉轿车。见面后,邸二卫说这辆车是王某2的,因他欠五千元,把他车扣了,他想抵押借三万元,我说给二万,到第二天给了邸二卫二万元,当时说一个月还,把车弄走。可过了一个多月也没还钱,车也未弄走。7、辨认笔录经被害人王某1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0号为骗他车的人,10号为被告人邸二卫。8、机动车质押合同、授权委托书、借条、具结书��以上证据为邸二卫将丰某拉轿车质押给宗某2保公司,并借款二万元的手续。9、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经对冀F×××××丰某拉轿车鉴定,价值为106202元。10、扣押发还清单唐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将丰某拉车牌为冀F×××××扣押后,已返还王某2、王某1。11、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4月6日被告人邸二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12、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保定站派出所证明2017年2月16日早上,在保定市火车站进站口民警将邸二卫抓获。13、常住人口信息表邸二卫,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唐县北罗镇南岗北村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邸二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邸二卫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邸二卫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邸二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贾兴国审判员  周贵才审判员  韩淑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