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海元、唐凤香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海元,唐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8100664AAAAA,地址洪江市。法定代表人易尧,局长。被执行人张海元,男,1985年9月21出生,侗族,居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唐凤香,女,1987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海元、唐凤香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28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海元、唐凤香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海元、唐凤香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元、唐凤香现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38732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精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