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小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7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小红,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2007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6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2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XX、马璐,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小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奕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小红及辩护人XX、马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彭小红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超市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疑似海洛因(净重0.33克)贩卖给伍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并查获毒品及毒资。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小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伍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毒品鉴定意见,调取通话证据材料,抓获经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09)合法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及被告人彭小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小红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彭小红的辩护人认为,彭小红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彭小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小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毒品净重共计0.33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小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小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彭小红辩护人关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小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二、将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33克、作案工具苹果牌A1533型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产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