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魏国林与何东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林,何东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744号原告魏国林,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何东青,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林诉被告何东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国林不能提供被告何东青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无法确定被告何东青的送达地址,对被告何东青无法进行送达,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国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9元,退回原告魏国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