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鲍曙影与被执行人李永进、郭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曙影,李永进,郭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鲍曙影,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永进,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秀杰,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曙影与被执行人李永进、郭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200.00元,强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828民初1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集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