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8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鲍曙影与被执行人李永进、郭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曙影,李永进,郭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鲍曙影,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永进,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秀杰,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曙影与被执行人李永进、郭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200.00元,强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828民初1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集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