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通营轮胎经营部、杨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通营轮胎经营部,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通营轮胎经营部,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于家官庄村。经营者:崔恩营,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杨峰,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通营轮胎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通营轮胎经营部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元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