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桦南县梨树乡大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桦南县梨树乡大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2民初664号原告:董某,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桦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被告:桦南县梨树乡大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付显库,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桦南县梨树乡大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称大胜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李某、大胜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52280元;2.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李某转包的水稻地20公顷;承包期限12年即2013年10月至2025年10月;承包费30万元;有土地纠纷李某负责处理。2014年5月,因被告李某发包给原告的土地与大胜村委会发生纠纷,大胜村委会将该地分给了部分村民,村民将该地抢种,致使原告无法耕种,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经多次交涉,二被告拒绝赔偿。被告李某辩称,1996年1月1日,大胜村委会将该地发包给李某,但桦南县国土资源局以该地系国有储备荒原为由下发了桦国土字(2003)第001号处理决定,收回了该地。大胜村委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经复议后维持了该处理决定。2006年12月31日,李某又与桦南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储备地承包合同。2014年4月,大胜村未通知李某擅自将涉案土地强行分给了部分村民,致使该地被部分村民抢种。被告没有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大胜村委会辩称,原告是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其与大胜村委会不存在合同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大胜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对方提供的部分证据欲证明的问题提出质疑,但均未举示反驳证据支持其异议主张,故对其真实性应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李某转包的水稻地20公顷;承包期限12年即2013年10月至2025年10月;每三年承包费30万元;原告应分别于2013年、2016年与2022年的10月21日预付定金1万元,并于当年年底付清承包费;有土地纠纷李某负责处理。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4年5月,原告交付1万元定金后,将该地又转包他人经营,因被告李某发包给原告的土地与大胜村委会发生纠纷,大胜村委会将该地分给了部分村民,村民将该地播种,致使该地承包人未能经营,经原告多次交涉未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明确约定“有土地纠纷李某(甲方)负责处理”,因李某与大胜村委会发生纠纷,致使原告转包土地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被告李某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告李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的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应依当地水稻生产成本计算标准赔偿一年利润为宜,对其过高要求不予支持。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大胜村委会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要求被告大胜村委会赔偿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董某经济损失承包费43260元。驳回原告董某对被告桦南县梨树乡大胜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2元,由被告李某负担440元,由原告负担28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忠玲供职报告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于1982年4月参加工作,1990年5月从事审判工作,曾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根据工作需要这次组织上拟我为民一庭庭长职务,无论是我的知识水平,还是工作能力,都很难胜任这一职务,但既受重托,当竭尽全力,我有信心做好此项工作。如果此次人大常委会通过我的任职,我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努力实现审判工作,要与时俱进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以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扎扎实实并富有创造性地做好民事审判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作权益,创建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促进县域经济的加速发展。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强化科学理念,尤其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挑战,面对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的挑战,要不断自觉学习各种法律知识,注重研究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掌握其精神实质;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使自己的业务能力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争当学习型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执法,加大巡回审理的力度,��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理顺审判流程,搞好繁简分流,缩短办案周期,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维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加强廉政意识,发挥带头作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始终保持思想纯洁,品行端正,始终把廉洁公正作为职业道德的核心。面对各种考验,时刻增强自身的抵制能力,坚定立场不动摇,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法律为最高原则,以社会正义为最终目标。树立公众对法律的信心,从点滴做起,时刻以法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处处发挥表率作用,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四、加强宗旨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摆正法官同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关系,不断强化公仆意识,���明办案。树立平等保护意识,急当事人之所急,帮当事人之所需,积极化解矛盾,杜绝当事人越级上访现象的发生,与全庭干警一道,戮力同心,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文明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以上是我做好民一庭庭长工作的初步想法,如果这次能够通过我的任职,我一定圆满地完成任务,不辜负组织厚望,如不能通过我的任职,我将一如既往地继续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努力工作,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李天民20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