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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置地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玉环、冯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置地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陈玉环,冯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置地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陈玉环,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冯俊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置地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玉环、冯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恢复执行。执行中,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查封汽车一辆,无房产、无土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置地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5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