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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黄勇与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李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51号原告:黄勇,呼和浩特市国税局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赵东阳,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燕,1983年4月18日出色,职业不详,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黄勇与被告李海燕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刘建平人民陪审员杨斌人民陪审员甘塔娜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