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黄勇与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李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51号原告:黄勇,呼和浩特市国税局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赵东阳,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燕,1983年4月18日出色,职业不详,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黄勇与被告李海燕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刘建平人民陪审员杨斌人民陪审员甘塔娜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