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马坤与秦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坤,秦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马坤,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14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秦小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0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25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马坤申请执行秦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12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证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等信息,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屋。因秦小平涉及到大量系列案件,其房屋大部分均有抵押,其所有财产均需统一处置后参与分配,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其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