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5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敏与陈燕武、抚州华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敏,陈燕武,抚州华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5116号原告:余敏,男,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燕武,男,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仓山区,被告:抚州华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体育路339号(梦湖尊品)3幢1801A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66273083R。法定代表人:黄美珍。原告余敏与被告陈燕武、抚州华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余敏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敏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敏撤诉。案件受理费61920元,减半收取计30960元,由余敏负担。审判员 郑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义挺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