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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丽萍与被执行人张富斌、姜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恢4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郭丽萍与被执行人张富斌、姜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富斌、姜海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丽萍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告张富斌归还原告郭丽萍借款192175.33元,并支付192175.33元自2014年11月26日至归还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姜海龙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被告张富斌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富斌无能力履行,被执行姜海龙又下落不明,故本院以(2015)庆西执字第35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查:被执行人姜海龙转存在其姐夫黄正江在兰州银行庆阳分行新区支行账户中有存款,故本院于2017年3月7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恢复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姜海龙转存在其姐夫黄正江在兰州银行庆阳分行新区支行账户中的存款225200元(含执行费3278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郭丽萍自愿予以放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丽萍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278元已由被执行人姜海龙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