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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688刘良芬与许劲强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芬,许劲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刘良芬,女,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许劲强,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刘良芬与许劲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许劲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刘良芬返还苏B×××××讴歌小型越野车。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许劲强负担。因许劲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良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许劲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申报财产。本院遂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许劲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许劲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车辆登记。有座落在上海市芙蓉江路388弄12号1002室房产登记在其名下。该房产因另案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执行中,本院已将许劲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案尚未将应返还刘良芬的车牌号为B838**讴歌小型越野车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许劲强占用的车牌号为B838**讴歌小型越野车。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车牌号为B838**讴歌小型越野车,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28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执行人许劲强占用的车牌号为B838**讴歌小型越野车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