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叶祖传与夏育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祖传,夏育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214号原告:叶祖传,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夏育军,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原告叶祖传诉被告夏育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叶祖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育军偿还欠款203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夏育军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状中所提供的夏育军住址,未能将相关诉讼文书送达到被告夏育军,原告在接到本院指定另行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期限内未再提供,导致本院无法确定被告身份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祖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驭 风人民陪审员 纪雪梅人民陪审员 崔冠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