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李建东贩卖毒品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93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建东,男,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无业,现住兰州市西固区。李建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甘0104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李建东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因义务人李建东未自动履行罚金1000元义务,权利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没收手机一部移交西固区财政局,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长 周 岗执行员 王世武执行员 杜丕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芳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