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珉与王干、王爽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珉,王干,王爽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238号原告:马珉。委托代理人:李永献,律师。被告:王干。被告:王爽爽。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乔桂霞,律师。原告马珉与被告王干、王爽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3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5年11月24日起,向原告借款7笔共计83万元(其中2016年6月23日为3万美金,约合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3万美金借款期限为6个月,其余未约定借款期限。因原告经营需要资金,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无理拒付,特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干、王爽爽欠原告马珉借款本金83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6月18日前偿还本金160000元,于2019年6月18日前偿还本金17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本金及利息损失;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二被告应偿还贷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本金330000元,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且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别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保全费4670元,共计1072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