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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尚虹君与河南韶泉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虹君,河南韶泉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尚虹君,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河南韶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张登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尚虹君申请执行河南韶泉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韶泉酒业有限公司位于渑池县韶州路北侧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厂房、车间、锅炉、冷却器等所有生产设备,并查封该公司位于渑池县仰韶镇乔岭村办公用房、生产车间、厂房、设备及仓库等所有财产,因上述财产已被他案查封在先,无法处置执行。本院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