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磊、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磊,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磊,男,汉族,1988年9月29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江,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茂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胜涛,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磊与上诉人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张磊预交的10元、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10元分别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曹光辉审判员 马甲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