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安市沃土水稻专业合作社与朱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安市沃土水稻专业合作社,朱凤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070号原告:宁安市沃土水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安市渤海镇响水村。法定代表人:贺兰英,理事长。被告:朱凤君,男,农民,住宁安市。原告宁安市沃土水稻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朱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宁安市沃土水稻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沃土水稻专业合作社以与被告朱凤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安市沃土水稻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3.50元,减半收取计51.75元,由原告宁安市沃土水稻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