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旺与钟祖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旺,钟祖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周旺,男,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钟祖维,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4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周旺申请执行钟祖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6074.5元及利息,执行费389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海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