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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阮林、盛雅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阮林,盛雅萍,胡岳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施阮林,男,194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盛雅萍,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胡岳熔,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施阮林与被执行人盛雅萍、胡岳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告盛雅萍、胡岳熔应归还原告施阮林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规定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90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债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董嵇川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诉讼保全中查封的被执行人胡岳熔名下位于龙华星洲花园综合楼第四层属轮侯查封,并已抵押给绍兴银行新兴产业支行,诉讼保全查封的胡岳熔在无锡蓝德尔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系轮侯查封,无法处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盛雅萍、胡岳熔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3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