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沈桂琴、钟宝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桂琴,钟宝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3297号申请执行人:沈桂琴,女,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钟宝娣,女,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沈桂琴与钟宝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11月7日,该院以(2016)浙0204执307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钟宝娣持有的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100000股。由于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宝娣持有的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份有限公司的股权50000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