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德州纵横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黄根廷,陈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被执行人: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纵横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根廷,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陈秀芹,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与被执行人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德州纵横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黄根廷、陈秀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共执行款项10558216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战军审判员 高世民审判员 姜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