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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7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振兴源印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振兴源印务有限公司,刘素枚,郭瑞,刘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4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振兴源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毛思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亚飞,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素枚,女,1941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郭瑞,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治国,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振兴源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素枚、郭瑞、刘治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刘素枚银行存款人民币100286元(已发还),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涛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