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景有与潘永革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有,潘永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辽0213执63号申请执行人:张景有,男,193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潘永革,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张景有与潘永革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2016)辽0213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张景有申请法院执行被告潘永革腾让在原告菜地边的道路并清除堆放的树根及生活垃圾。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向法院提供其菜地边界及面积、位置的具体图形材料,且经法院工作,申请人不同意垫付清障费用也拒不提供清障工具,导致清障工作暂时无法进行。因本案已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限,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条件具备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