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何震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何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住江西省九江县庐山西路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6697742941被执行人何震山,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金泰半岛一品**栋*单元,身份证号:340822197206052036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申请何震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1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何震山应支付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案款500000.0元,承担执行费7400.0元。本院已执行8050元,尚有49195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震山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家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