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3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郭劲松与魏心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劲松,魏心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910号原告郭劲松,男,生于1978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告魏心忠,男,生于1980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劲松与被告魏心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劲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劲松负担。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