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6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白福宽与崔鑫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68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白福宽,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崔鑫,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白福宽与崔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吉0204民初16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崔鑫在延吉市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白福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白福宽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白福宽与崔鑫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崔鑫已将民事调解书确认给付的第一笔款项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崔鑫在延吉市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