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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军丽与王华超、周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军丽,王华超,周瑞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830号原告:崔军丽,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王华超,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周瑞红,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崔军丽与被告王华超、周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崔军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军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军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军丽负担。审判员  朱建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