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军丽与王华超、周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军丽,王华超,周瑞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830号原告:崔军丽,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王华超,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周瑞红,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崔军丽与被告王华超、周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崔军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军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军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军丽负担。审判员 朱建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