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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331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彭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331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法定代表人贺太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太洪,系该公司副董事长。被执行人彭娟,女,1969年7月12日生,苗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彭娟差欠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因被执行人彭娟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娟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彭娟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彭娟在中国农业银行瓮安县支行账户上有存款2335.3元,本院已予强制划拨。另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雍阳镇北关路3**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0090****),已予查封等值部分,因被执行人彭娟去向不明不便处置。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请求本院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段仕礼审判员  杨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典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