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吉林帝达淀粉生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洋。被执行人吉林帝达淀粉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法定代表人耿福海。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吉林帝达淀粉生化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京方圆执字第0127号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4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帝达淀粉生化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梨树县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帝达淀粉生化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帝达环保高新科技有限公司65%股权、梨树县红嘴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社出资额100万元股权及佳木斯阳元生化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上三家被申请执行人持有股权的企业无法找到或已停止经营,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帝达淀粉生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097173万元,并发还给吉林帝达淀粉生化有限公司。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其他房屋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京方圆执字第012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晓飞审 判 员 徐 超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梦琪 百度搜索“”